两珠宝企业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方指控,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潘、杨夫妇通过聚一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6379千克,交易金额达到17.4亿元人民币。

“开门做生意,客户来买黄金,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要是我儿子知道有问题,肯定不会收嘛。”老林一边说,一边叹着气。

深圳水贝市场是国内最具影响力、交易量最大的黄金珠宝专业交易市场。十多年前,老林来到广东打拼,做黄金珠宝生意。2012年,他的儿子林某鹏子承父业,与堂哥林某凌一起,来到深圳水贝创业,成立了金润铂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主营贵金属及珠宝业务。

让老林没想到的是,金润公司在2018年8月至9月间的几次常规生意往来,改变了林某鹏、林某凌的人生轨迹。

“我们把黄金卖给聚一公司(深圳市聚一金业有限公司),他们卖给谁我们不知道。我们给聚一公司提供了一个打钱的账户,聚一公司把这个账户提供给他们的客户,让客户打钱给我们。”老林称,在深圳水贝市场,同行串货以这样的交易模式很普遍,也很正常。

2018年9月20日,广西桂林公安到公司将林某鹏、林某凌带走,并将金润公司货款、账目、黄金等扣押。事后老林得知,金润公司向聚一公司提供收款账户后,收到了一笔70万元的诈骗款。

此后,林某鹏、林某凌以及聚一公司的法人、董事等多人被刑拘,并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批捕。

今年3月22日到24日,该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及相关人员为了谋取利益,明知收取资金为犯罪所得,仍然不顾风险,帮助掩饰、转移,其行为触犯刑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旁听庭审获悉,聚一、金润两公司及相关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予认可。被告方律师团则当庭提出,上述两家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罪要件。

社保局遭遇电信诈骗

两珠宝企业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为何在深圳从事黄金珠宝交易的两家公司,会在广西桂林被提起公诉?这源于一起发生在桂林境内的电信诈骗案。

2018年9月5日,广西桂林市荔浦市社保局遭遇电信诈骗。该局出纳接到一通自称警方的电话,对方称其涉嫌洗黑钱犯罪,专案组第二天要将其逮捕。该出纳为了自证清白,遂按照电话中的要求擅自违规操作,造成荔浦市社保局账户资金损失521.7万元。

案发后,该社保局出纳向荔浦市公安局报案。因案情重大,当地高度重视,呈请由桂林市公安局管辖。

警方侦查发现,案发后,被诈骗资金迅速从荔浦社保局5个基金账户转出,转账达一百余笔。其中,70万元人民币于2018年9月5日被转入一银行卡个人账号,并在广东深圳市一家名为“金润伯宫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消费。

红星新闻记者在查询这笔交易记录发现,该笔涉案70万资金从社保基金账户转出,至金润公司POS机上刷卡消费,中间经过超过10个不同账户的转账。

警方顺藤摸瓜,根据在金润公司的消费记录,发现该笔资金系潘某、杨某某夫妇支付的黄金款。同时,警方侦查发现,潘、杨夫妇在上述电信诈骗案发前近一年时间,从境外获得大量来路不明资金,用于在深圳购买黄金,并将所购大量黄金运送出境。

在广西荔浦社保电信诈骗案发后,潘、杨夫妇也被警方调查。令办案人员意外的是,潘、杨夫妇的采购名单中并没有金润公司;金润公司也并不知道有潘、杨夫妇这样的客户存在。

此后调查得知,潘、杨夫妇经常通过聚一公司大量购买黄金,而聚一公司在货源不足时,则向行业内的金润公司调货,金润公司提供个人账号收款。

据此,侦查机关认为,潘、杨夫妇以及聚一公司、金润公司与荔浦市社保局电信诈骗案有重大关联。

在上述电信诈骗案发生半个月后,2018年9月20日,聚一公司和金润公司的多人从深圳被桂林警方带走调查,后被逮捕,以至日前被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据悉,荔浦社保局出纳在向警方报案后自动投案。此后,她被指犯滥用职权罪,获刑2年6个月。

未查明的上游犯罪

电信诈骗何人所为至今成谜

深圳水贝市场是国内最具影响力、交易量最大的黄金珠宝专业交易市场,聚一公司、金润公司都是在该市场做生意的民营企业。

庭审调查显示,2017年9月,潘、杨夫妇来到水贝市场,找到聚一公司洽谈订购黄金事宜。洽谈中潘、杨夫妇提出,订购的钱转入聚一公司指定账户后,如果资金出了问题,“半个小时内我们负责,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公司负责。”对此,聚一公司并未提出疑义。

但对此说法,聚一公司相关人员在开庭时予以否认。

此后,聚一公司与潘、杨夫妇建立一个名为“杨氏集团”的微信群,在群内进行黄金买卖的报单、下单、账户报送、交易对账及沟通联络。聚一公司则向客户提供收款账户,对方打完款,即向客户交割黄金。

据潘某交代,起初周一至周五每天订购约10-20kg黄金,周末由于上海黄金交易所休市,暂停两天。

潘某还供述,时间到了2018年6月,其当时想和别的公司对比一下价格,于是又找了深圳一家名叫周大贵的公司订购黄金,在这个公司也提出了和聚一公司类似的要求。“周大贵嫌我们订的价格太低,在做了三到五次黄金交易后,就不跟我们做生意了。”潘某供述,到2018年8月,他们只在聚一公司订购黄金,每天订购量达100kg左右。

因不能满足潘、杨夫妇购买需求,聚一公司便向同在水贝市场内的金润公司等公司调货。由于黄金交易现金流巨大,为了不挤占银行当日限额,聚一公司便将金润公司的账户提供给潘、杨夫妇,由他们直接打款,之后聚一、金润两家公司再单独结算。

“我们就在中间环节吃个差价。”聚一公司股东吴某某在接受讯问时称。

潘、杨夫妇购买黄金的钱款,如何与发生在广西荔浦的社保资金遭遇电信诈骗案有关,至今依然成谜。

据潘、杨夫妇供述,很久以前(具体时间不详),他们在广西凭祥边境认识了一名做地下钱庄生意的越南女子“阿贤”。2018年4月-5月,“阿贤”找到潘、杨夫妇,提出让二人到广东帮其购买黄金,并支付报酬。

潘、杨二人均坦承,他们知道购买黄金的资金来源于地下钱庄,可能存在诈骗款等“黑钱”,但自己只是帮越南人在国内买黄金,每克赚取0.1-0.2元的价差,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

据了解,在抓获潘、杨夫妇,及聚一、金润公司法人、董事、员工后,2019年3月,负责侦办荔浦市社保局遭遇电信诈骗案的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大队,向上级提交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获桂林市公安局领导同意。宣告该案侦查终结,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庭审调查显示:

直至2021年3月该案审理(潘、杨夫妇另案处理),除了涉嫌电信诈骗的70万元,案卷材料没有证据证明潘、杨夫妇参与实施诈骗犯罪并获取巨额资金。也无证据显示,林某鹏、林某凌及聚一公司相关人员,具体参与实施电信诈骗。除此之外,聚一公司被指控的17.4亿元涉案金额,除了有70万元来源于荔浦市社保局被骗资金,其余17亿余元检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犯罪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旁听庭审发现,公诉机关未明确在本案中“上游犯罪”具体是指什么。

庭审中,多名代理律师向公诉人提出,当初是何人给荔浦市社保局出纳打的电话,具体实施电信诈骗的?司法机关运用多种侦查手段,至今未查出犯罪所得的线索,何以判断是犯罪所得?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目前与荔浦社保诈骗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无一涉诈骗罪。司法机关指控潘、杨夫妇涉嫌走私罪,聚一、金润公司相关人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就2018年9月遭遇电信诈骗一事致电荔浦市社保局,接听电话的人社办公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个案子已经结案了,钱款已经追回了大部分,也开庭审理了。“过了这么久了,相关人员该处理也处理了,也不方便把这个事翻出来说。”

当问及当时是谁骗了出纳,实施了电信诈骗?对方表示:“我们这边也不知道是具体哪个人,以官方通知为准。”

检方指控涉案金额超17亿元

涉案人员量刑建议3至7年

检方指控,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潘、杨夫妇通过聚一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6379千克,交易金额达到17.4亿元人民币。其中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潘、杨通过聚一公司向金润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225.1千克,交易金额达5922万余元人民币。

检方认为,被告人聚一公司和金润公司属于共同犯罪,聚一公司涉案金额17亿余元,金润公司涉案金额5922万余元。在公安机关关于“深入推进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问题答疑中”有规定,银行卡内流水查实达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三千元的构罪标准,原则上卡内流水金额均确定为犯罪金额。因此本案应当认定17.4亿元为犯罪金额。相关涉案人员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相应的罚金。

争议焦点:

是否知晓收取资金为社保局被诈骗资金?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黄金交易款项17.4亿是否属于电信诈骗的赃款,聚一公司、金润公司及其相关涉案人员对于其收取的黄金款是否明知为犯罪所得,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等问题,展开辩论。

检方称:被告应该对交易规则保持怀疑和警惕

检方认为,潘、杨夫妇在订购黄金时,提出“购买黄金的资金进入卖方提供的收款账户,30分钟内被查禁,损失由买方承担;超过30分钟被查禁的,损失由卖方承担”的要求明显有违常理。本案的被告人作为从事黄金交易多年的从业者,理应能判断与潘、杨二人的交易是否正常。对潘、阳二人的资金来源可能是犯罪所得,是应当明知的。

检方还提出,在贵金属交易行业用个人账户收款不是常态。聚一公司、金润公司提供个人账户进行黄金交易,明显违背正常市场交易的操作规程,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公安机关的查缉以谋取利益。而物流公司货运单,聚一公司记账表,“杨氏集团”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职责明确,各有分工,相互配合,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此说法,被告方辩护律师则表示,潘、杨夫妇并非荔浦市社保资金被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聚一、金润公司因正常业务经营收到社保局被诈骗资金,主观上根本无从知晓和防范。聚一公司与潘、杨的交易与正常市场的交易模式一致,交易的价格也属于正常交易价格,业务按行业惯例开展,没有谋取暴利。因此,相关被告人不存在主观明知,也没有犯罪故意。

公诉人则回应称,无论是聚一公司还是金润公司,只要买方告知了资金在账户停留超过30分钟被查禁损失由卖方承担的规则,无论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应当引起怀疑和警惕,而不是放任,甚至是答应、照做。

对于为何在购买黄金时提出上述规则,潘、杨夫妇在接受问询时坦承,因曾在购买黄金交易过程中,出现过由于资金来源不明问题,被冻结的情况。为了确保自身利益,故在向聚一公司等购买黄金时,提出了资金进入对方账户半小时,或10分钟后不负责的口头协议。

用个人账户进行黄金交易是否符合市场规则

对于使用个人账户进行黄金交易问题,辩护人称这是深圳水贝市场商户普遍存在的现象,也与黄金交易的特殊性相关,并当庭举出了水贝市场其他从事黄金交易的商户使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的证据。

辩护人表示,考察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则,应当以水贝市场的黄金交易为参考,不能忽视其行业惯例来推定被告人的故意。

此外,辩护人提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需要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游犯罪的罪名来看,认定潘、杨夫妇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犯罪事实即便成立,根本不是上游犯罪,而是下游犯罪的下游。将下游的下游等同于上游,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另外,潘、杨夫妇的走私行为与聚一、金润公司无关,走私行为即便存在,也是在购买黄金以后的犯罪事实,不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可能性。

辩护人还提出,人民币是一般的等价物,具备通用性,无差别性,不应该强求接受方承担是否为犯罪所得的审查义务,否则所有的商业交易都将存在巨大的风险。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一个会议纪要相关问题的答疑,认定17.4亿元为犯罪金额,缺乏法律依据。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审理该案的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对方以案件正在审理阶段,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案发后,桂林警方曾找过林某凌、林某鹏的家属。此后,家属向荔浦县社保局退还了70万元,获得了荔浦市社保局出具谅解书。

庭审后,老林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他们所从事的黄金等贵金属交易额很大,但利润很低。他以黄金举例,客户购买时他们会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当日价格为基准,每克加几分至一二毛钱出售。相当于销售1公斤当前市值约30余万元的黄金,金润公司只能赚取几十至一二百元的毛利润。

“这个事情我们感觉既冤屈,又无奈。”老林坦言,儿子被带走后,他整个人都是懵的。现如今,他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包括林某凌、林某鹏在内的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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