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梁先生的妻子发现自己价值30000多元的黄金首饰不翼而飞,寻问后得知15岁的女儿偷偷拿去卖了10947元。梁先生的妻子找到店家,对方称:我合法收来的。
据梁先生称,春节期间妻子准备拿保险柜里的首饰来戴时,发现里面空空如也,寻问女儿后才知道,她是因为没钱花才偷偷瞒着家人拿去卖掉的,价值3万多元的东西一共卖了10947元。
梁先生找到首饰回收店时,对方却不认账了,表示自己是合法收来的,当时也不知道其女儿是未成年人,如果想要赎回去,就应该按照市场价格再买回去。
梁先生苦口婆心的说,自己的女儿只有15岁,来卖首饰时没有经过家人的同意,还表示愿意承担一些保管费用,只希望可以退还所卖的东西。
可无论梁先生怎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店家就是不为所动,不但不同意退还,最后还避而不见。
最后,梁先生决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进行起诉处理。
一、梁先生的女儿才15岁,属于未成年人,那么,她和回收店家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梁先生的女儿才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就是说梁先生的女儿瞒着家人将物品偷偷卖掉的行为,应得到其父母的同意、认可才行,不然就是无效的,应被撤销。
二、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呢?
梁先生的女儿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所做事情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梁先生有权予以撤销。
三、首饰回收店家应返还梁先生女儿偷偷卖掉的物品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而言,梁先生女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后,回收店家应及时返还物品,如果因为其它原因不能或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回收店家在回收物品时没有问清物品的来源,卖物品人的身份等等,存在一定过错。梁先生因对女儿监管不力导致其偷偷卖掉物品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鉴于双方都有过错,回收店家应及时返还物品,梁先生除应返还当初对方付给女儿的10947元外,还应付给对方一些相应的保管费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于梁先生女儿偷窃的行为,在法律上该怎么认定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法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梁先生的女儿偷拿的是父母的财物,得到父母谅解的,不会被处罚,责令父母加以管教即可。
五、父母应对未成人履行哪些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1、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2、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3、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6、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7、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8、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9、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10、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父母应对孩子给予足够的关心、陪伴,教育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其误入歧途,否则,后悔莫及。